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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山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4    来源:霍山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霍山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试行)业经第24次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4日

  霍山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县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强化引导,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六安市本级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试行)(六政办〔2015〕72号),结合我县招商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主要包括:

  (1)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

  (2)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的现代农业项目;

  (3)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旅游、康养、文体等服务业项目;

  (4)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项目;

  (5)年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总部经济、信息经济项目;

  (6)在霍山境内注册公司,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销售霍山商品的电子商务项目;

  (7)经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注册实收资本不低于2亿元或营运资金不低于1亿元的金融服务业项目。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三条县政府每年安排招商引资项目激励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扶持国内外上市公司、央企及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落户我县战新基地项目,具体扶持标准为项目机器设备款的3%。

  第四条实行项目财政补助。

  (一)对外来投资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达到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2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不同的补助政策。基本补助标准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的按6%、达到3000万元的按7%、达到4000万元的按8%、达到5000万元的按9%给予补助;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再给予1%补助。当政府补助资金等于或大于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款(不含综合配套费)时,具体补助标准适度下降。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并享受固定资产财政补助政策后,在原取得土地上新建、扩建项目,年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超500万元,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享受5%财政补助。

  (二)新引进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其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新建高端健康养老项目,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新购买设备总额的5%给予补助。

  (四)新引进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不含配套商业)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新引进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用地取得成本)的3%给予补助。

  (六)新引进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在项目建成后,一次性或分批兑现。

  第五条外来投资企业,原则上按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工业项目的最低出让地价为10.0万元/亩,园区可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标准提前部分兑付投资补助,待项目建成后据实结算。经营性项目挂牌起始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条件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地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鼓励企业兴建多层生产性厂房,对提高容积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第三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补助资金自项目投产后三个月兑现。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租赁县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首次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3年内租金标准为3元/月*平方。期满后年均税收不低于60元/平方的,可以按建筑决算审计价格购买,己付租金冲抵购房款,并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县政府积极协调金融部门为其提供按揭贷款服务,或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不超过60%购房款临时担保融资。鼓励企业通过公开招拍挂购买县国有平台或国有控股平台清收处置的国有闲置资产新建项目,购房款享受固定投资补助。

  第七条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一)新建工业项目,自合同约定建成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按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下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2%给予奖励。

  (二)按合同约定建成运营的现代物流项目,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按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5%给予奖励。

  (三)新引进总部经济项目和电子商务项目,按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5%给予奖励,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总部经济项目按企业当年利润总额的6%给予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实行一年一奖补,在下一年度第一个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奖补。主营业务收入确定以国税部门认定、审计部门审计后为准。上述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的25%与所得税的25%之和。

  第八条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或拥有国家级科技奖项的项目,可根据首期投资建设需要缴纳厂房预算造价15—20%作为保证金,由所在园区代建厂房,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投资方按约定成本价购买土地厂房及办理相关证照;对新引进总投资5亿元以上大项目或总投资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政府根据企业的成长性和需求,可进行股权协议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0%,3年内退出的,按原始投资退出。超过3年退出的,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和退出时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之和退出。

  第九条鼓励“飞地招商”和有偿中介招商。乡镇“飞地招商”落户园区的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后五年内实现的工业税收归引资乡镇;中介机构招商项目落户园区的,所在园区可按招商补助经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条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物流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在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非工业项目达到2000万元时,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认定,可颁发给霍山县客商服务卡;投资额达到1亿元时,可授予其“霍山荣誉市民”称号,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外来投资企业的人才招聘、劳动用工及职工社会保险、员工户口迁移、购物置业、子女就学等,收费标准一律等同于当地企业和居民,并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加大人力资源开发,支持企业通过多种形式聘用高级技术人才(博士以上学历或正高级职称)。按服务合同,经有关部门确认,县财政给予上述人才每人10万元异地安家补助,补助在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到岗工作1年后支付20%,2年后支付30%,工作满3年后再支付50%;对引进和聘用的行业领域领军人物(院士、学科带头人),其科研成果在我县转化,并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每项科研成果县财政给予2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全日制技师学院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来霍山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提供公租房,租金前三年免交、后两年减半收取。

  第三章政策审定

  第十三条对上述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的奖励与补助政策,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审定,其中重大项目须按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新引进本导则未涉及的重大项目或新型业态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报县政府另行研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导则涉及的奖励与补助政策兑现,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兑现的原则,由县财政、园区或乡镇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

  第十六条本导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导则中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种源成本等投入,还包括按照评估价格计算的专利、特殊许可、驰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投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第十八条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霍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霍政〔2012〕88号)废止,发布之日前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本导则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霍山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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