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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审和复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2020-04-19    来源:霍山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审和复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9日

  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审和复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提高投资审计质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初审、复审制度。

  第二条 依据《招投标法》和《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霍政办〔2018〕45号)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取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审库。协审库分为初审库和复审库,初审库12家社会中介机构,复审库6家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审计机关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为保证复审工作的独立性,复审库6家社会中介机构除从事复审工作外不得在我县境内开展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可以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经县审计局组织工程价款结算复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并以复审结果作为最终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施工单位须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县审计局对5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PPP项目)实行班子成员联系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全程跟踪监管,保障项目顺利建设。

  第二章 预算审计

  第六条 4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标段投资额)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由建设单位将相应成果文件、项目资料一并报送县审计局进行预算复审。

  第七条 400万元以下项目(标段投资额)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的成果文件由编制社会中介机构报送县审计局实行备案登记,县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成果文件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复审。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审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价款结算初审工作,4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标段投资额)由建设单位委托初审库内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初审或自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初审结束后将初审报告、初审确认书(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各方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项目资料一并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复审。

  第九条 400万元以下项目(标段投资额)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初审库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由该社会中介机构将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送县审计局实行备案登记。

  自社会中介机构送达审计报告备案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由县审计局抽取进行复审。没有被抽取进行复审的项目即按照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被抽取进行复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将审计报告、项目资料等一并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复审。

  第十条 县审计局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初审机构、复审机构、施工企业等单位进行复审对接。复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经县审计局备案后,可以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未经初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审计局不接收其送审资料。

  第四章 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跟踪审计项目由初审库内实施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初审结束后将初审报告、初审确认书(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初审协审机构共同确认,各方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项目资料一并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PPP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安排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初审结束后将初审报告、初审确认书(须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公司以及初审协审机构共同确认;各方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项目资料一并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复审。

  第五章 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复审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审计局负责支付。基本审计费用及审计费用上限按照《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标准执行;价款结算审减额收费费率按照审减额(复审价款-初审价款)的6%执行。

  第十五条 初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费用由建设单位参照《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标准执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送审结算的管理和审查。若约定对结算审核核减率超过10%(以复审结果与送审金额进行核算),其超过部分审核费用由项目施工单位承担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初审、复审库内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照《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及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霍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上一条:关于印发霍山县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提振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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