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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县限额以下及应急工程发包管理与诚信企业库组建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2019-08-29    来源:霍山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限额以下及应急工程发包管理与诚信企业库组建运行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9日

  霍山县限额以下及应急工程发包管理与诚信企业库组建运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限额以下工程(以下简称“小型工程”)及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以下简称“应急工程”)发包效率,规范发包行为,更好地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六政〔2018〕49号),以及《关于印发霍山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霍政办〔2018〕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小型工程,是指限额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具体包括三类工程,即: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施工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货物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

  其中,达到下列进场交易限额范围内的“(一)至(三)”类小型工程,一律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发包。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其中,民生工程为1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低于上述进场交易限额范围下限的小型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发包,也可以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包。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应急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诚信企业库,是指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对申请入库企业的资质能力、人员力量、工程业绩、履约评价、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后,从中优选出的一批工程建设企业建立的诚信企业名录库。

  第五条 县公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负责诚信企业库的组建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住建、交运、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小型工程的发包,建设单位原则上均应当从诚信企业库中选择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诚信企业库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企业的;

  (二)诚信企业库中符合条件的承包企业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二章 诚信企业库分类

  第七条 诚信企业库实行分类管理,暂定分为工程施工类和工程服务类两类。其中,工程施工类诚信企业库由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等类别组成;工程服务类诚信企业库由勘察、设计、监理等类别组成。

  今后,可根据全县小型工程建设发展需要,适当调整诚信企业库类别。

  第八条 有意入库企业可根据自身资质等情况,按不同类别申请加入上述诚信企业库,并按照其所在类别的资质业务范围承接小型工程。

  已入库企业增加相应类别资质后,可申请增项相应类别诚信企业库。

  相互间具有管理或控股关系的企业,不得参加同一类别诚信企业库。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入选办法

  第九条 诚信企业库采用公开征集方式,实行自愿申请、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评审确定、动态考核的入选程序。

  第十条 申请入选诚信企业库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在霍山县境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或者霍山县内潜在企业数量暂不能满足诚信企业库相关类别(具体类别以征集公告为准)需求的,县外(仅限安徽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也可提出申请;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书面承诺无条件遵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加入诚信企业库的申请:

  (一)企业在提交入库申请时,因发生出借(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法转包、非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事故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尚在投标资格限制期内,或者被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尚在信息披露期内的;

  (二)企业在提交入库申请时,系失信被执行人,或企业资产处于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或企业基本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且尚在冻结期内的;

  (三)近3年内,企业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审查认为不宜列入诚信企业库的;

  (四)经查实,企业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诚信企业库类别组别、录取限额设置和具体的择优录取方式方法,由县公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县住建、交运、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诚信企库内企业数量不能满足小型工程建设需求的,可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录取。

  第四章 申请与入选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加入诚信企业库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入库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

  (四)专职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以及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至少最近3个月(征集公告发布前最近的连续3个月)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文件;

  (五)企业申请入库诚信承诺书;

  (六)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与入选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发布诚信企业库征集公告,公布申请条件、入选方法、类别组别、录取限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完成CA注册和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等,并到公告指定的现场提交相关材料;

  (三)组织相关部门审查申请人所提交材料,适时组织现场抽查与核验考察;

  (四)确定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并将初审合格申请人相关信息和审查结果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查合格企业名单列入诚信企业库,并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告。

  第五章 诚信企业库使用

  第十五条 小型工程发包,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在诚信企业库内,择优推荐不少于3家(含3家)企业,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随机摇号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成交人。

  对于施工工艺较复杂的,或技术含量较高的小型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成交单位,其中水利水电小型工程发包参照《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工程发包,建设单位可采取询价方式确定承包企业;情况紧急时,经集体决策可直接发包给诚信企业库内相关企业。

  第十六条 所有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包的小型工程、应急工程,均应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发布工程发包公告(直接发包的除外)和成交公告。

  依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发包的小型工程,凡发包控制价或发包固定价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应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和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同步发布工程发包公告(直接发包或单一来源发包的除外)和成交公告,以利监督部门和受益群众广泛知晓、有效监督。

  第十七条 小型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施工项目发包

  已取得发改部门立项文件或县政府、县直部门、乡镇(园区)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已编制发包控制价或发包固定价,小型工程发包预算价应经专业造价机构编制,并按县政府“霍政秘〔2016〕95号”文件规定,确定发包控制价或发包固定价;

  施工合同文本(包括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二)工程服务项目发包

  已取得发改部门立项批文或县政府、县直部门、乡镇(园区)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有满足发包需要的技术资料;

  合同文本(包括付款方式、违约责任、未成交单位设计成果文件知识产权处理与经济补偿措施等主要条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小型工程的发包,也可以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发包。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小型工程发包的,应于发包活动开始前报项目立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工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包的,建设单位应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该协议中应明确:(1)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由成交人支付,也可以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支付义务主体必须在发包文件中载明;(2)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专家评审费,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不得再另立名目,违规收取其他任何费用;(3)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0%,相关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同时在发包文件中载明。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加入诚信企业库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二)依法依规参加小型工程、应急工程的发包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约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的日常监管;

  (四)不得存在串通投标、转包、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在参加小型工程发包竞争过程中,不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承包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和记录,如发现承包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因企业自身原因存在严重履约不力等违约行为,应及时书面反馈给县公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内部审核和监督,确保工程发包控制价编制科学、合理。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对因潜在承包人依法对发包控制价编制质量提出异议,经核查,误差总金额超过正负5%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编制、审核单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诚信企业库一经建立,两年内有效,实行动态管理。对1年内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一次的入库企业,暂停其参与小型工程发包竞争资格3个月;对1年内被建设单位书面反馈严重履约不力一次,经查属实的入库企业,暂停其参与小型工程发包竞争资格6个月。

  强化对入库企业履约与诚信情况的综合考核,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县公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县住建、交运、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入库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将及时清退出诚信企业库。同时,按程序递补诚信企业并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入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清出诚信企业库并予以公告;有下列(一)至(四)款规定情形的,清理出库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一)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三)1年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四)建设单位发现入库企业在承建小型工程过程中,存在转包或非法分包现象,责令承建企业改正,却拒不改正的;

  (五)已不再具备入选诚信企业库基本条件的。

  相关入库企业被清出诚信企业库后,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其缺额可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录取。

  对被清出诚信企业库的企业,在下一个诚信企业库周期内或在本周期内补录时,将不接受其加入诚信企业库的申请。

  入库企业被清出诚信企业库前已签订并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业务的,不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被暂停参与发包竞争资格、清出诚信企业库和补充录取的入库企业名单,应当及时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公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商县住建、交运、水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霍山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简易操作管理暂行办法》(霍政办〔2012〕139号)同时废止。我县之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有效
下一条:关于印发霍山县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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