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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县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2020-04-26    来源:霍山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26日

  霍山县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章 完善待遇确定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个月)确定。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第四条 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水平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为: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65、70、75、80、85周岁的,从2020年1月起每人每月分别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5元、10元、15元、20元、25元,2020年1月1日后年满65、70、75、80、85周岁的,从到龄的次年1月起执行。

  第五条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每人每月增发5元。

  第三章 基础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第六条 自2020年1月起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增加5元,由110元提高到115元。2022年1月起再增加5元,提高到120元。

  第七条 为提高我县参保群众的待遇水平,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将统筹考虑全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县级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县委和县政府确定。

  第四章 缴费档次的调整

  第八条 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根据我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和上级规定要求,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

  第九条 从2020年1月起,将全县每年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

  第十条 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我县将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体政府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政策,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每人每年政府代缴100元;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每人每年政府代缴200元;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每人每年政府代缴500元;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每人每年政府代缴1000元,特殊困难群体及其代缴标准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五章 缴费补贴的调整

  第十一条 建立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激励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引导激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二条 从2020年1月起,我县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80元,缴费500元补贴100元,缴费600—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政府按100元档次代缴保费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补贴,其他代缴档次按对应缴费档次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两女结扎户的夫妻参保缴费的,每人每年在原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元。

  第十三条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第六章 资金保障和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资金保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我县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增发的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增发的高龄基础养老金),除中央、省、市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对需县财政承担的缴费补贴、政府代缴的保费和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开展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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