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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2019-10-17    来源:霍山县人民政府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办法》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17日

  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办法

  为充分发挥省、市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专项引导资金及县级配套资金杠杆作用,推进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发〔2015〕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2019〕3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1021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六政〔2017〕58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扶优扶强、招大引强”的要求,以“精准聚焦、竞争优先,规范操作、公平公正,创新方式、注重绩效”为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透明的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范围、要求和标准

  第一条 支持范围:核电、航空、船舶海洋工程装备零部件、汽车零部件、通用机械、新材料和其它符合基地建设内涵要求的高端装备制造等重大项目建设;基地创新平台建设和创新团队、人才引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基地新产品研发和关键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示范应用;基地产业发展研究、品牌创建升级推广和龙头企业培育;基地企业风险投资、贷款担保、股权投资、挂牌上市;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二条 项目要求:

  1、重大项目申请须同时满足: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霍山县注册并纳税的企业;项目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环境事故;所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申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未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环评、安全生产、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等要求,项目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2、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支持条件按照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3、企业如果同时符合几类申报标准,本着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选择一个类别申报,并须经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审核通过。

  第三条 支持标准:

  1、重大项目建设补助标准:

  (1)对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专项引导资金补助标准为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20%;

  (2)对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项目,专项引导资金补助标准为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15%;

  (3)对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专项引导资金补助标准为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10%;

  (4)对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专项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对当年符合补助条件但未获得过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将近连续2个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合并申报,按年度基数执行上述相应补助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由第三方机构审计认定。

  2、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支持标准按照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现行扶持政策以及相关文件执行。主要用于五个方面:

  (1)产业发展基金,依托县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一定规模的基地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用于支持基地企业发展。

  (2)新产品研发应用和技术改造资金,用于新产品研发和关键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示范应用,支持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和开展智能工厂建设,实施信息化应用项目。

  (3)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基地创新发展,包括提升技术研发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升科技孵化服务能力、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支持创新型企业建设等。具体按照《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财教〔2018〕688号)执行。

  (4)产业发展研究资金,用于产业发展规划编制、组织高峰论坛、宣传推介、品牌建设等。

  (5)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用于基地标准化厂房、孵化器、人才公寓、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美化绿化、固废和废水处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和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引导资金支持方式采取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贷款担保、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直接奖励、后补助等。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和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以及基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具体支持方式由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领导组和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五条 重大项目由县战新办根据基地建设要求,每年安排1—2次项目申报,原则上6月底、12月底以前各一次。按照《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评审暂行办法》(战新组〔2016〕1号)文件执行。

  (1)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出专项引导资金申请,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有关材料报至县战新办。

  (2)部门初审。县战新办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科技经信局、审计局、经济开发区、大别山担保公司(产投公司)等单位和相关乡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3)项目评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4)领导组会议审议。根据第三方评审结果,提出专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支持方案,报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领导组审议。

  (5)第三方审计。聘请专业机构对通过基地领导组会议审议的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审计(核),并出具报告。

  (6)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安排项目专项引导资金支持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以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领导组文件下达资金计划。

  第六条 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相关政策操作流程申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流程申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签订协议。获得基地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需与县战新办签订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资金拨付。具体按现行有关制度和规定施行。

  第九条 资金监管。在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领导组的领导下,县战新办会同财政局对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管。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项目建设予以信贷支持,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加大对项目建设的投入及支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融资,经核定后,予以适度贴息补助。

  项目按计划实施后,由县战新办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科技经信局、审计局、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以及挤占、截留、挪用专项引导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目标的重大变更及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申请报告上报县战新办,由战新办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科技经信局、经济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调整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办理意见报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领导组审定。调整后的项目,视情况调整支持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行申报验收”和“定期集中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基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具体按《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第十二条 跟踪问效。县发改委、县战新办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的监督以及资金使用监管,强化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各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专项引导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确保支持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战新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集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暂行办法》(霍政〔2016〕10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霍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审和复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下一条:关于印发霍山县限额以下及应急工程发包管理与诚信企业库组建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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